更新时间:2022.06.06
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
企业破产的,对于担保债权应当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如果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完全受偿的,则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财产及共益债务,之后再根据法定程序清偿其他债务。
担保合同的主债权的意思:通常指的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一般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且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企业对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受偿时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虽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要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并不需要提交企业资不抵债或提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但是债务人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
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所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破产管理人或企业,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企业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企业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
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合称,泛指具有外商投资成分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特点在于合资,资指的是资本,通常以货币作为体现,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即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