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7
刑法中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存在的区别是: 1、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判断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具备打击报复行为的标准下打击报复证人罪才立案。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如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等。即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可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要件 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本罪的主体属于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规范有效的欠款合同应具备如下内容: 1、欠条需要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欠条需要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欠条需要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以及明确的借款期限; 4、欠条需要
工资按照具体情况算的,应当是正确合法的。法律对工资的算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后,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