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固定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以及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等。
以下财产是不可以被抵押的:权属有争议的不动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不动产。
能够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海域使用权; 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要求抵押人对所抵押的财产必须拥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