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不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
需要视情况而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取保候审是不算刑期的。取保候审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拘留场所,所以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取保候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开庭审判,并不代表案件了结、当事人无罪。 取保候审也与如何判决没有直接关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取保候审的,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争取缓刑的机会也
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包括提出保证人的方式,和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两种。但作为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与案件无牵连; 2、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3、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4、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规定有: 1、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对决定实行取保候审的人,需要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没有经过执行机关同意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能用任何方式阻碍别人作证,不能毁证、串供和伪证,
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续保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限到期之后,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当事人可以咨询办案人员本案是否符合继续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认可延续的,即可办理。但是,连续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取保候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非监禁强制措施。非监禁表明,被保释候审人不同于被逮捕和拘留的人,他们享有一定的活动自由。其次,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只要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者是暂时解除其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