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1
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案的条件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公民或者组织对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检察院驳回抗诉后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向法院申请再审不成功后的救济途径,一般也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抗诉被驳回后不能再次申请抗诉。
检察院针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若是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一次以一个月为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卷宗材料应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保管;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及证据会进行重新起诉处理。
检察院宣布立案的意思是,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院的批捕如果遇到周六日的话是不算在七天的审查时间之内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逮捕的申请书之后需要在七天之内作出相关的答复,但这里一般都是指的人民检察院周一到周五正常的工作日之内。不过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周六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