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
认定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下: 1、格式合同中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2、格式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有效。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双方的交易时间。 缺点是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
具有下列情况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造成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遵循公平原则,有提请对方注意,并对格式条款加以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的解释方式,是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一)提醒义务之条款范围界定 对格式条款进行提醒是为了告知合同接受方该条款的存在,使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接受方所理解和接受。将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同内容对提醒义务进行分别梳理。 (二)提醒义务履行之方式、程序和后果
1、格式合同成立要件: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2、效力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股权转让合同格式首先应当写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目标公司概况、合同标的、转让基准日、转让价款以及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 没有设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写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