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
公证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或者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是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而它又不是行政主体的私法行为,也不能对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可以提起赔偿。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
不能。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能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诉讼的起诉人能撤诉。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也可以申请撤诉。但是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被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如果被处罚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如果是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则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可以提起行政诉的纠纷: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后,如果被处罚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的,可在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人直接起诉的,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和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在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