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当场执行。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当场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诉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暂扣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暂扣的话应该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包括罚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场所进行查封,恢复原状等方式。而且,行政单位和司法机关都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
加收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其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就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当事人账户中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吊销驾驶证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吊销驾驶证属于惩戒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可以立即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当事人既不履行、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 2、通知与告诫。 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