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关于对承诺撤回的规定是: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诺不能撤销。承诺是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来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产生的结果是合同成立。所以承诺不得撤销。合同成立只能寻求解除合同的途径。
我国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体指: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合同。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不存在撤回的可能。超过了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不可以撤销。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
规定承诺期限的后果主要包括: 1、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迟延,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到达的,视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认可该承诺的除外; 4、按照通常情形能到达的,则除要约人及时拒绝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严肃人事调配纪律,增强人员借用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人员借用工作的操作性,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遵循“统一管理、控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
承诺的撤回的条件有: 1、撤回承诺应由承诺人以通知的形式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示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否则不会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会成立。 因此,撤回承诺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