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至开庭前,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
在不同阶段,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在开庭前,法院发现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会说服申请人自行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在开庭后发现证据不足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法院会因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认定自诉人的指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会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不懂,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
自诉案件经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但是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但是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若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补充证据,补充后证据依然不足的,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申请。被害人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没有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立案侦查,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因缺乏刑事证据被驳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
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八种。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诉讼中,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 1.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这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