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纠纷有下列处理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的四种处理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不属于司法局管辖的范畴,这个要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司法局是不能管辖劳动纠纷,到这个是需要到劳动局进行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自己是不需要交一分钱的,所以说只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可以了,用人单位也会积极配合。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或处理途径。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要求劳动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 1.调解原则。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 2.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有: 1.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