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一个股东可以做出股东会决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法律强制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章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入资需要验资的处理流程:首先要准备全体股东的私章;保管好验资户留下的私章,因为这是银行办理验资户销户及转注册资金的重要材料;按照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投资比例以股东的名义出资;在现金缴款单、进帐单上填写款项来源为验资款或投资款;在缴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信息备案登记; 2、记载在股东名册中; 3、具有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
出资人在公司认缴出资后,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股东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应给成为股东的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相关文件(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名称。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主张行使股东的权利。 未能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股东,不
在实务中,隐名股东的认定已经是一份比较常见的工作,一般的认定是坚持“内外有别、区别处理”,所以就公司的内部而言,法律支持意思自治、合意优先,所以通常是认定通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有效,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备约束
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即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应予以记载。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此即出现了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 而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