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实践原则是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的被告通常为公司。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主张享有股权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东大会不可以对未预告事项作出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负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让人知情的,负连带责任,但受让人补足出资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如果不知情的,不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
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负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让人知情的,负连带责任,但受让人补足出资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如果不知情的,不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确认股东出资无效由被告股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法规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应遵循的规定是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可以变更,不过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 i,那么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 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变更。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最长期限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