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审判回避的法定事由具体如下: 1、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3、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有:1.人格权纠纷。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物权纠纷。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7.海事海商纠纷。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侵权责任纠纷。
辩护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有权依法律的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根据《中华人民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上述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发现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中律师不适用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的人有以下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条件是: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等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回避对象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不包括辩护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决定撤诉之前,侦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