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8
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
不能。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
有期徒刑的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最多可减到有期徒刑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
缓期执行是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死刑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当减刑: 1、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 2、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后发现属实,可以适当减刑; 3、服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人
可以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期间能申请减刑。但是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所以在实践中缓刑期间进行减刑的很少,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
有期徒刑可以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申请减刑。但要注意减刑后的服刑时间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死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到几年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而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