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的银行贷款清偿方式如下: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
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有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
替别人贷款别人不还的情况,当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肯定会对名义借款人追讨,如果不如期偿还,银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偿还责任,名义贷款人偿还完之后可以找真正的债务人追偿。所以要谨慎帮助他人贷款,处理不好是会影响
如果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概括约定,受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可以进行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而企业可能是法人组织,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因此可以向个人借款,并依法订立借款合同。
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间接关系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
借款人数量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确定,并签署借条,法律对数量上并无约束,据实书写即可。所以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当借款人/欠款人写下借条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时,这个借条就已经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了。
公司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担保,但是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1、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借款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 2、要是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