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没办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离婚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办理离婚就直接按一般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
可以选择去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补办离婚证或者开具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态证明。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没有离婚证不可以办结婚证,如果当事人与其配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不得再与他人办理结婚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到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开具结婚证明材料,证实双方确是夫妻。然后办好证明之后就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就会送达传票,然后根据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地点,到法院进行开庭。
对方拿着结婚证,另一方可以拿着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去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信息。然后撰写好离婚起诉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结婚证撕掉了要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
起诉离婚的结婚证丢了,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没有户口本没有结婚证的,则补办户口本和离婚证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没有结婚证的,则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
没有户口本没有结婚证的,则补办户口本和离婚证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没有结婚证的,则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