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涉外婚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所必经的程序就是法律规定的涉外诉讼离婚程序。涉外诉讼离婚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情形。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方面的规定。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
涉外行政诉讼指涉及外国的行政诉讼,为不平等的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而涉外民事诉讼则是因涉外民事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活动,双方主体平等。
我国诉讼离婚适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区别: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 2、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
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3、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4、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包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有:被告在国内有居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并适用法院地法律;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