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开庭审理后,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的,债权人需要收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或者向法院申请收集,收集到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法院再执行。
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如认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法官不能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无效的,从而追加行为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书,被告故意不接收,法院会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员会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失信被执行人要撤销的,则应当尽快履行其义务,一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查询。但是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
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机构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执行机构举行听证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制作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最后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执行义务,则法院会将其名字撤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
被执行人财产被第三人占有,如果第三人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的,人民法院可否查封。除查封外,法院还可以扣押、冻结该财产。但是该财产如果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则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特殊情况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
被执行人死亡抚恤金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