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罚款如果是当场缴纳的就要当场缴纳,如果是不是当场缴纳的,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中缴纳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当当场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且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应当当场缴纳情形的,相对人应当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罚款如果被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需要当场缴纳。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具体期限:当场缴纳,或者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而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中罚款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因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所以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延期缴纳期限,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地决定。
现场缴纳或向指定账号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即执法单位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
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但是该银行必须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且被处罚人的缴纳时间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