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关于行政诉讼数据的收集: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 2、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的数据,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行政诉讼应当去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若是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的费用收取方式为由败诉方承担,若是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 1、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或者具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2、行为主体有意依靠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某种行政法律关系; 3、客观上,行为主体有行使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属于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13条第1款第11项明确,行政协议行为属于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1、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做出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3、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 4、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做出的的; 5、是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6、做出的行政行为明显
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强制执行,它不会导致强制执行暂时停止或者永远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通知银行从该机关账户中划拨。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