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 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 2、继承人同意继承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继承人拒绝继承的,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可以自由转让,由转让双方就转让股权的股权数额和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方式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股东会申请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1、封闭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
编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