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房屋有质量问题,如果保修期未届满,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如果业主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应承担责任而拒绝承担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房子有质量问题应该: 1、咨询从事房地产、设计、法律界的朋友,一些相关问题。 2、找出房子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后,找专业的单位出书面鉴定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3、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
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若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一)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找开发商协商。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子装修后检测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由卖房者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发现普通质量问题的,由于其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买受人只能要
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维权。如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如确实不合格,可以退房。具体的维权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
青岛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向青岛质检站投诉。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应确定是否处于房屋质量保修期内,然后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质量评估应找专业机构。
对于一般性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可请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所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也可以向开发商索取赔偿。 而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
购买房屋后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如果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如果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也可以要求退房。一般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且在保修期内的,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
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