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1、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房屋拆迁,一般
土地流转后的拆迁补偿的归属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一般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有两种补偿方式,即产权交换式补偿和货币补偿。具体有 (一)征地补偿标准。城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系数等为基础,综合我市城区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而确定。具体标准如下(附《十
一般情况下,承担租企业拆迁补偿项目有以下8个: 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设备拆卸安装的补偿; 3、搬迁费;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5、由于拆迁导致的无形的损失。如:导致不能完成订单产生违约金; 6、奖励和补助; 7、自建房的重置
工厂被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一般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周边同类国有土地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般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附着费,其中土地附着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土地附着物补偿等。根据相关的规定,土地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周边的土地价格。根据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属于违法建筑的无证宅基地拆迁没有补偿,六七十年代前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以及在法律和登记制度未完善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同于有证房屋全额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占地补偿标准各地不一。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拆迁补偿的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
集体土地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