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后,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分配的,征地的时候村民拿不到征地补偿费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农村征地款分配原则是: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偿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是归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所有。
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对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对于房屋征收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拆迁手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交由房屋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国家有权力强制征收土地,但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征收土地的补偿相对土地流转并不多,土地强制征收在合法的情况下会由国家给与所有者经济补偿,所在地市也会补偿被征收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