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未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非法律禁止转让范围,合同性质,在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质。 若发生债权转让,则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方
内部债权债务的抵消不能抵抗第三人,抵销的效力是: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适于抵销时按双方债权能相互抵销的数额而消灭。
个人债权债务可以抵消,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相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如果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不同,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也可以互相抵消。
合同债务转移后,抵销权并没有随之转移。随着债务转让一并转让的是从债务,但是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抵销权并不属于从债务,抵销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时行使的。
双方的债权债务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可以直接抵销,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相同的,则任意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互相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当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时,则法定抵销,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
债权债务,可以约定抵销或者法定抵销。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相抵销;而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并且债务可抵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予以抵销。
一般是有效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跨境转让债权债务的,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