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
认定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方式是到房管局查询。不管是房改房,福利房或者商品房,房管局都能够调到相关的交易。在房管局的房屋使用记录方面就会有登记,而且福利分房就会确认在你的名下,显示的是福利的性质。
离婚福利房的分割主要根据财产的情况来判断,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获得,并且已经付清房款,那就属于一方所有。如果是在婚后获得,并且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还贷,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夫妻离婚单位福利房的分割分为以下几种:如果是一方婚前单位分配的,并且已经付清全款,那么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果房产没有产权证,那么离职后房产是要收回的,离婚时房产
福利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之后才能买卖,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福利房在一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虽在一方名下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有的离婚时可以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
集资房不算福利分房,单位福利房和单位集资房的区别如下: 1、产权归属不一样:单位福利房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后期职工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获得全部或者部分产权;单位集资房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2、土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改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
不算。增配房是国家或单位为了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分配给人员的房屋,增配不是福利房,假如是原来配置的房屋拆迁,那么才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单位分配的房产叫做福利分房,它所需支付的房款要比建筑和维修成本低,因此称之为福利。所谓福利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
离婚卖房时,享受福利的一方多分房款的不合法。福利性质的住房福利给予的是组成的家庭而非个人,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福利,故应共同共有而非按份额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