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事实婚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式夫妻关系的,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是在公布实施以后形成夫妻关系的,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有: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这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婚姻。 1、因为受到对方的胁迫而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结婚的。但是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而不能是对方的父母; 2、结婚之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而没有告诉的,对方可以以此理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可撤销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和另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受一年的除斥期间限制,超过除斥期间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非法限制人
这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婚姻。 1、因为受到对方的胁迫而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结婚的。但是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而不能是对方的父母; 2、结婚之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而没有告诉的,对方可以以此理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产生婚姻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离婚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后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