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职权的; 6、滥用职权的; 7、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在涉及到行政处罚案件的时候,我们有权向上一级递交有关不被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书里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必须有写此申请书的理由,并如实的陈述相关案件的事实真相。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违法行为人主动消减其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坦白其他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等。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