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
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3.在通过股东会决
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一)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 (二)股东实际出资。 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股东完成出资后就取得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不能剥夺股东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原始取得,即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即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