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如下: 一、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二、提交材料:
请求撤销婚姻具有时间限制。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
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下列区别: 1、来源依据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实质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是违反次要原则; 2、后果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如果没被撤销那就是有效的。
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假冒他人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以依法撤销。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提供本人的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婚姻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