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有关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会按照相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一种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涉外仲裁效力的意思是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生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不须经其他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裁决的规定自动履行。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避免可能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而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也可以在必要的情况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并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提出保全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仲
仲裁裁决书一般是指,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通常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
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案件。证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仲裁机构无权直接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而是依照仲裁申请人的申请不加审查而直接予以转交。申请仲裁保全的实质性条件为:如果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有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或重要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危险;申请仲裁的程序性条件为:当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