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5
代位继承的制度比较是: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 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3.被代位人
关于代位继承的办理,如果在同一地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部分,在立法上都得到了确立。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它所体现的是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
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是: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 2、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丧失继承权,可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台湾省属于这一类型; 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抛弃继承权,均发生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部分,在立法上都得到了确立。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它所体现的是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
代位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代位继承人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
1、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同一地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2、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区,则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的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代位继承的办理: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继承; 如果不在,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处理原则是不一样的,二者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其区别主要是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而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应按照如下要求处理: 1、对代位继承,一般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2、对转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