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行政诉讼提交补充新证据的方式为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准许之后,提交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受理后提交证据的方式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而被告要在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而答辩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15天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
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列明,并在开庭审理之时出示,由双方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原告需要提交支持自身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需要提供证明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双方交换证据的活动是在开庭前就进行的,具体的规定是: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增加,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
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方式是: 1、被告应当对所作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所作的行政行为证据和所作的规范文件;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提供;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