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应当减刑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应当
限制减刑的情形有: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于上述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
减刑假释适用的情形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重大立功减刑的情形: 1、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余重
一般派出所不能直接注销户口,户口需要注销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宣告死亡的情形; (2)公民迁出,指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情形; (3)参军入伍服现役的公民; (4)被逮捕入狱的人犯,由逮捕机关通知人
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3、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直接认定医院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医疗机构不能举证; 2、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重要医疗风险的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