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2
不是。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在担保有效期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
含义不一样的。 担保人是债务人的保证人,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保证人。 担保人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
有担保人的借条跟一般的借条在内容格式上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首先要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是最重要的。 第二其次是要写清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它包括主债
如果是:“见证人(证明人):你的名字”。在名字下面又写上“担保人同上”。本身欠条不能证明你是担保人,理由是:按照书写习惯,应当是“见证人(证明人):你的名字”,如果没有写上“见证人(证明人)”,那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如下: 1、让与担保虽非相关法规定的有名担保,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该类型担保方式,且其亦属在法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确认的非典型担保。故在让与担保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依契约自
在法律当中,借条上经手人和经办人并不存在区别。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当中,并不存在经手人和经办人这些术语。换句话说,无论是经手人还是经办人,都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中的一种普通用语,而不是法定的用语。而且,二者在实践当中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