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未到期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 3、撤消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 5、抵消抗辩权。 6、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有:只要担保合同成立,可以自由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当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
担保人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等,除了一般保证人作为担保人是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外,其他担保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
租赁权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中
借款合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互负债务;其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状况。
担保人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情形即保证人发现债务人已无偿还能力,能否履行不安抗辩权,仅仅是无偿还能力这一个条件,保证人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为先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
担保合同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