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一、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在《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下列情况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
如果公司出问题了,股东不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是分离的。但是股东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
合伙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以其应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
如果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存在过错,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连带责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
公司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时由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承担连带责任是指按照但是人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其共同债务的责任,权利人可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人承担责任。
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时是用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时适用。但是之时个例适用,而不是一经适用法人不再拥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