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0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是: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
无效婚姻的效力是一直都没有。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无效婚姻一直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
婚姻无效与离婚之间有区别。 区别为: 1、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不如实告知的。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如下: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宣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机构都为婚姻登记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违反婚姻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缺乏婚姻协议的婚姻; 2、是要求权人不同; 3、请求权的存续期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
婚姻无效的构成条件如下: 一、构成重婚。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具体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仍然
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是: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