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 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
担保物权人的含义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个人,担保物权人是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担保人是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时候,应当根据约定来确定哪个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则应当是物的担保优先。
民法典物权编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是同一人。 按照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留置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留置权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承租人不是物权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出租人应当是物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权利。
质权人不可以拍卖处置质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拍卖处置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