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法院在半个月内裁定是否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3、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法院宣告当事人破产。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如下:法院指定,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 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机关指定,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破产和破产保护的区别是: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宣布破产的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全部业务,由托管人清理公司资产,进行清偿清算。破产保护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
破产和破产保护的区别如下: 1、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能否继续运作。破产是指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法院宣布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宣布破产的公司的所有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 2、破产财产托管人应当清理公司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先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基层法院通常管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国家计划
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
破产债权的确定是: 1、由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的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只需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先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基层法院通常管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国家计划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1、法院选任管理人。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但是以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 3、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如下: 1、法院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 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
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