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7
一般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适用减刑,但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缓刑考验期不存在减刑。对于判决三年年缓期五年的判决,五年期限只是考验期,如果五年内不违反缓刑考验期法律规定,三年的刑期不再执行。即实际刑罚是否执行还需要看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
缓刑4年的考验期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一般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适用减刑,但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最高人
判刑1一3年可以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判刑一年二个月,判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是因为刑期太短,监狱不会上报判刑,因此,就造成了无法判刑的情形。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减一半的刑期,也就是六个月。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
如果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情形的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行为,
判了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一般不需要坐牢,但是如果不遵守缓刑规定,或者有漏罪或者新罪的,会取消缓刑,实行收监执行。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死刑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当减刑: 1、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 2、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后发现属实,可以适当减刑; 3、服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