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隐名股东的认定是一项常见的实际工作,更多地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明显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差异化、区别化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私法支持合同自由、意义自治、合同优先。如果判断有效,双方都有约束力,以
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认定。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第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 第二,证明出资系其本人出资,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三,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
隐名股东的认定: 1、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公司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其债权。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隐名股东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隐名股东要撤资的,首先要对自己股东身份的确认,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不得进行撤资的,股东要进行撤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即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应予以记载。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此即出现了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 而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2、隐名股东就代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