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2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下列情况不可以成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 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
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况: 1、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 2、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 3、没有经济来源的不能担保。 4、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 5、国家明确规定不可以成为担保人的人。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债务人偿还了债务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要按约定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1)如果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款。 (2)如果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找债
下列情况下担保人无责: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债权或者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二是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但这种情况保证人仅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债权
可以做担保人的情况为:担保人具有代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明显的不良行为记录,有稳定的收入,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具有法定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资格等。
担保人无责的情形: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中不得担任担保人的情形: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2、以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担保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限叫“担保期间”。超过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