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造成他人损失的坠物的责任人承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者区别如下: 1.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高空坠物不是人为直接造成的,而高空抛物是人为故意抛物导致的。 2.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有,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高空坠物连坐法的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让他人的财物受到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他人死亡。我国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高空坠物过错推定原则是指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的部门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高空坠物的文件中; 对于该项事故的牵头管理部门是属于国家土地房屋管理局的,他们对于此类事故是有着宣传避免的责任。
高空坠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