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类犯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以及重大
构成诽谤罪的情况如下: 1、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也构成犯罪。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以下情形构成诽谤罪: 1、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有传播和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传播,就是在社会上公开传播; 3、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必指名道姓,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就不可能贬低某人的人
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有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法人、团体、组织诽谤的;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检察院回避的情形有以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
可以起诉他人诽谤罪的情况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其他的案件基本上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下情形驳回起诉诽谤罪: 1、证据不充分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
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立案管辖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职务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按职责来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