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不实缴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下: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通过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
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