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民法典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般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3、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期; 4、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
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具体如下: 1、当事人互相负债; 2、债务有顺序履行; 3、首先履行一方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 4、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债务的,应当同时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1、适用于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负债务,并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3、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