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主张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的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未来财产利益损失;精神损害是指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产品。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
侵犯商标权的有以下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 1、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2、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3、新闻报道失实。 4、诬
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如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
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
行为人可以作出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种类包括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等。
侵犯版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1、未经版权人的准许,擅自使用、出售、发表其合法作品的;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4、侵犯版权的其他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
专利侵权行为有:假冒他人专利;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民法典》对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侵犯居住权的行为主要是妨害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致使居住权人不以占有、使用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