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处理: 1、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2、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管部门处理事故都是当场处理,然后在10天之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检验时间会加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并且县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职责,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交通事故的处理部门是:由事故发生地辖区内的县级公安驾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设立县级交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交管部门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依据事故起始点确定管辖辖区;还是不能解决就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